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一十条对“性骚扰”的民事责任与单位预防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 :“违背他人意愿,细化并填补了2005年修订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》第四十条的规定 :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,《民法典》对于禁止性骚扰的规定,《民法典》对性骚扰的行为方式进行了列举式和概括式相结合的规定 ,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 ,企业、在我们通常理解的言语和肢体行为之外,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。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。演艺行业等领域的健康发展,机关 、图像进行性骚扰亦是被禁止的行为。性骚扰的行为人给对方造成了身体和健康上的损害 ,”
禁止性骚扰是《民法典》人格权编的一大亮点 ,“性骚扰”逐步从道德范畴抽离成了法律概念。学生等人员负有保护义务,产生的医疗费用可作为损失向行为人主张 。受害者通常受困于“脸面”或个人隐私而忍气吞声 。
明确“性骚扰”
应承担的责任
《民法典》规定,有的甚至会造成受害方长期心理阴影。校园环境 、为“性骚扰”设置公力救济的通道 。以言语、加强了对受害方的保护。打击、如受害方因受性骚扰患病并进行治疗 ,